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
- 作者:上海傲火企业咨询 发表时间:2020-09-21 11:12
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级别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,二级资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,三级资质由直辖市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(1) 行政许可依据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9号)第三十二条。
(2) 行政许可条件
根据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25号),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的许可条件如下。
1、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。
2、工程、管理、经济等相关专业的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。其中,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,工程、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中级以上职称。
3、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。
4、管理两类以上物业,且每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在下列相应计算基础上的合计比例不得低于100%。
(1) 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。
(2) 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。
(3) 独立住宅(别墅)15万平方米。
(4) 办公楼、工业厂房等物业50万平方米。
5、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、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,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,具有优良的管理业绩。
(3) 申请材料清单
申请批准资质物业管理企业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提交。
1、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。
2、营业执照。
3、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。
4、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,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,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。
5、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。
6、物业管理绩效材料。
(4) 行政许可程序
资质一级审批程序如下。
1、申请人应当先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提交有关材料。
2、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,提出初步审查意见,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。
3、建设部进行审查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;准予许可的,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给资质证书并送交申请人。
(5) 行政许可期限
试用期为20个工作日。
建设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;因故经主管领导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(6) 行政许可证数量
无限制。
(7) 行政许可机关
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